(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8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第29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第36條第二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害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三)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條: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環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設施,保護周圍的環境。上述企業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防止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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